【“权”力以赴,“益”起维权】三进两联一交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讲

发布者:魏岩发布时间:2024-03-16浏览次数:11

2023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有效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月11日下午,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李静逸来到2125教室,为数理学院20-22级学生代表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又充满乐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讲”活动



李静逸详细地介绍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和维权方式,并带领同学们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她倡导同学们文明、健康、理性消费,掌握科学维权方法,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遇到权益侵害问题主动通过正规平台进行合理的权益问题反馈。


在了解到场内20级毕业生的择业困惑时,李静逸向大家讲述自己的应聘及入职经历,并分享了一些面试小tips,鼓励同学们以正确的心态、合理的定位和全面的考量迎接人生新挑战



1、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其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产品服务信息。

2、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金融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要进行充分地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效维护自身的自主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要求质量保障、定价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银行保险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4、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不得被银行保险机构挪用、占用。

5、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在合同免责范围外负有责任的,金融消费者享有向银行保险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更不得无理拒赔。

6、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如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等专业知识教育。金融消费者有权参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有权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金融常识、了解金融风险,提升自身金融素养。

7、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不被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银行保险机构多样化、便民化的金融服务。

8、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保险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不同意授权信息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